意式四雅,各领风骚
(任东来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6月第 2版第248— 256页。
1993年4月,联邦地区法院重新做出裁决,4名警察中的鲍威尔警官和孔恩警长被裁定有罪并最终被分别处以两年半徒刑。在刑事司法领域,违背程序、侵犯人权的案件屡禁不止,其中的一个重要 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我们有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视人民权利如草芥、视国家法律如弊徙。
一个人的冤案,是对一个社会关系群体的打击和伤害。在我国,对已经平反的冤案,我们更应当追问有关部门,责任是否已经分清, 曾经违法办案的人是哪些,他们至今还在哪个岗位上,是否受到追究,这些应当曝光于媒体,因此,冤案责任追究更需要媒体和广大民众的监督。特别是在冤案中,责任者往往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不应当是特殊的人,违法犯罪同样要受到制裁,否则,人们会怀疑和鄙视这样的法律。佘祥林被关押11年,只得到了256994.47元人身侵权赔偿金(另外,佘祥林从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领取了 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追究冤案责任,还是抚平被害人创伤的要求。
这三者在广义上又可以统称为错误的案件或者错案。在冤、假、错案中,有些是在司法人员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人的认识能力而无法避免造成的,我们一般你其为错案。因为刑法是一把双刃剑,在保障秩序的同时也容易侵害公民自由与法律公平。
这是保护个人自由的要求。其实,各国没有将性贿赂规定为贿赂的一种,并不是法律起草者们的疏忽或者有意放纵,而是有其法理上的原因的。将不具备操作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的要求,在实践中可能伤害无辜。因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本身虽然没有直接指出将贿赂局限于金钱和财物,但也没有说明不正当利益包括性贿赂。
从实质程度来看,似乎在这样的交易中零售是违法,而批发反而不构成违法。公约成为在我国正式生效的法律文件。
现在这一罪名已被删除。那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否真的将性贿赂纳入了打击的范围呢?按笔者理解,公约没有对贿赂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章第二条术语的使用部分指出:公约所指的‘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公约成为在我国正式生效的法律文件。与金钱交易不同,金钱虽有一定的人情往来的情况,但一般的情况下对于没有特别亲密的感情的人而言,其投资与回报的关系比较明显,但是性行为本身的过程就一般人而言,两情相悦本身就是目的,而且也不以认识的时间长短、感情是否浓厚作为判断的标准,这是可以理解的人之常情。
有人根据此公约认为性贿赂也应当纳入贿赂罪的贿赂范围。就性贿赂而言,两人的性行为是否存在交易就很难证明。因为刑法是一把双刃剑,在保障秩序的同时也容易侵害公民自由与法律公平。现代立法者为了保护公民自由,应当投鼠忌器,宁纵不枉。
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制评论 。
从实质程度来看,似乎在这样的交易中零售是违法,而批发反而不构成违法。就是说,一次性的嫖娼是违法,而将卖淫者做异性朋友对待,以金钱作为交易与之同居却不能将其定性为嫖娼。
现在这一罪名已被删除。其实,各国没有将性贿赂规定为贿赂的一种,并不是法律起草者们的疏忽或者有意放纵,而是有其法理上的原因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证明性与其他的交易联系在一起,或者在交易和感情兼而有之的情况下交易的成分和感情的成分各占多少。所以,认为规定性贿赂是履行公约义务之说,没有根据。如果因为对于某一类社会现象痛恨,就简单地上升为犯罪来处理,公民犯罪的比率就会增加,国家权力就会无限扩大。这是保护个人自由的要求。
这既是刑法的固有缺陷,也是制定刑法的国家在权衡各种价值保护之后的一种无奈的选择。一个侵犯公平与自由的社会,尽管秩序很好,但会是一个很紧张很可怕的社会,所以还是不将性贿赂规定为犯罪为好。
刑法要谦抑,刑法应当作为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从曾经准备规定的条文看,不正当利益恰恰指的是具有货币价值的物品。
同时,不将性贿赂规定为犯罪,不是对这一行为的肯定,而是应当通过党纪、政纪和道德谴责加以规范。‘犯罪所得系指通过实施犯罪而直接或间接产生或者获得的任何财产。
那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否真的将性贿赂纳入了打击的范围呢?按笔者理解,公约没有对贿赂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章第二条术语的使用部分指出:公约所指的‘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书。那么在解释上是否可以将不正当好处解释为包括性贿赂呢?从2003年7月21日至8月8日的草案文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修订草案》来看,曾经规定过一个被人称之为不正当好处罪的罪名,其含义是公职人员为了本人的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直接或间接以税收或分摊费用、附加税、年金、利息、工资或补贴的形式,按不当数量或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量,收缴任何具有货币价值的物品。都没有提到任何非财产性利益。刑法不是万能的,有些行为不是刑法所能调整的。
因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本身虽然没有直接指出将贿赂局限于金钱和财物,但也没有说明不正当利益包括性贿赂。表面上不合理,但其理由却与上述性贿赂不能定为贿赂罪是相同的。
将不具备操作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的要求,在实践中可能伤害无辜。在刑法上,有些行为的性质在认定上十分困难,如性贿赂等,如果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容易伤害无辜
根据被上诉人举证的材料,上诉人张本忠起草的材料含有‘法理难容等带有煽动含义的过激言辞,且在正常递交上访材料之前,即在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退休人员的集会上进行宣读,引起了一些退休人员跨地区、跨行业集会,并对政府产生误解。2003年5月7日拘留张本忠,5月14日处罚期满,踏出拘留所的张本忠下定决心要用法律讨回自己的公道。
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在社会推进公平与正义(温总理语)。将法理难容这样的言辞认定为带有煽动含义,这样的判决才真是法理难容。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以法律的名义打压言论的事件,近年来在中国大地频频发生,前有彭水诗案,后有稷山文案。标题是《非法集资集会,扰乱社会秩序,张本忠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内容如下:5月7日,张本忠因非法集资、串联、集会,企图操纵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地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在牵涉到上访人的时候,通过将所有人的类似问题进行集体上访,可以节省政府的资源,可以使政府集中解决问题,对政府工作也是有好处的。从政府来说,2006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该规定第6条规定: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中国政府为民众的表达权拓开了新的渠道。
2003年11月6日,铜山县法院判决维持铜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民权理念 。
从治安处理的事实根据来看,是因为张本忠参与集会、集资,撰写上访材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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